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潮府规〔2023〕13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燃气锅炉排放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潮州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在用单台出力超过1t/h(0.7MW)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锅炉及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审批、许可等工作,按照本通告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本通告的要求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本通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四)本通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五)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