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

2月2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旨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系统碳市场数据管理相关能力建设,建立碳市场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数据质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加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于2021年7月16日启动上线。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全国碳市场数据监督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系统碳市场数据管理相关能力建设,建立碳市场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数据质量。

二、工作内容

(一)确认重点监管对象

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逐年确定本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022年度名录见附件1),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二)组织信息化存证

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通过全国碳市场一体化监管服务平台对相关台账和原始记录进行存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

(三)落实常态化执法检查

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及监测等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常态化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发现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执法处组织市环境执法总队等单位对市管重点排放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各区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单的准确性;月报和支撑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性;燃料消耗量、热值、元素碳含量等实测参数在采样、制样、送样、化验检测、核算等环节的规范性;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关原始材料、煤样等保存时限是否合规;投诉举报情况;上级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的查实情况等。详见《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技术审核工作表》《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表》(附件2、3)。

(四)做好日常管理和信息报送

各区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将监管执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汇总执法检查情况,于每季度后5天内抄送气候处。

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会执法处及时分析重点排放单位数据填报情况,跟踪各区工作完成情况,对重点问题进行监督指导,形成季度日常监管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季度后15天内向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报告。

(五)切实做好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问题整改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牵头负责,切实做好对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核实、处置、整改和上报工作,加大对重点排放单位及相关机构的监管力度。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对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问题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分级分类督促整改,将问题一盯到底,核实整改情况,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及时将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生态环境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专班,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气候处、执法处、环评处、监测处、大气处、法规处、办公室、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建立碳市场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由气候处牵头做好全国碳市场数据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环评处、监测处、大气处、法规处、办公室各司其职,从源头准入、在线监测管理、大气污染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强化信息公开等方面加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创新管理机制探索,执法处会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加强执法检查,把好最后一道关。市减污降碳中心负责相关支撑工作。

(二)严格落实整改

针对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过程中通报的典型案例,各区生态环境局应进一步核实并督促整改。将被通报的重点排放单位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对查实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三)强化能力建设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能力建设,由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执法处落实执法相关工作部署。推动加快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多源数据比对,识别异常数据,增强监管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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